海关总署关税司:执行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
海关总署关税司:执行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5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民航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16号),现将政策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政策规定的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和航空器材分销商(以下统称“航材进口单位”)名单,由民航局函告总署,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执行。(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第一批具有免税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资格的进口单位名单》)
二、免税进口的维修用航空器材清单(以下简称“免税航材清单”),由民航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制定,并由民航局函告总署,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执行。
三、航材进口单位进口免税航材清单范围内的航材,应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在填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时,应按规范申报要求,将航材的件号或型号、标号填在相应商品项的“规格型号”栏目项下“其他”栏中,对于填报的一项商品涉及多个件号或型号、标号的,每个件号或型号、标号之间应使用“;”(半角状态)分开。对应的报关单也应按上述要求填报。
四、主管海关应对照航材进口单位名单、免税航材清单等相关材料,对航材进口单位的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免税范围的进口维修用航材,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制发《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通知书》)。对于超出免税范围的,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系统管理。
政策项下进口商品的征免性质为:
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简称“进口维修用航材”,代码888)
对应监管方式为:
一般贸易(代码0110)
其他进出口免费(代码3339)
来料料件内销(代码0245)
来料成品减免(代码0345)
进料料件内销(代码0644)
进料成品减免(代码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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