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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海关政策条款)

发布:2021-08-21 11:51,更新:2024-04-30 07:00

外贸企业是指企业有从事对外贸易进出口)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注册企业的相关领域内,这些企业对合法产品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方面,2008年下半年中国外贸形势不好,国家在10月和11月两个月内已两次调高出口退税率来刺激外贸企业出口。

企业商品,产品和服务流通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它可以是自己生产的,也可以是通过收购别人的产品来实现.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发展或民族工业,一般的国家都会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律加以鼓励或约束外贸行为,一个企业要从事外贸业务,就必须得到相关国家的行政许可,即取得进口出口权,否则就是非法交易。

从事外贸的企业审批往往比较复杂,要通过海关、商检、银行、保险、商会、政府主管部门来实现,同时企业的从事的活动还要符合WTO的相关规定和国际惯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 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

  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 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 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 外汇的货物;

  (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 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三、下列出 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三)卷烟;

  (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

  国外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 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原油;

  (二)援外出口货物;

  (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 金等;

  (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 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 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 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六、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仍按《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 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2〕0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 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

  七、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依据购 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 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二)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 ,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 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1.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 是指计算该项货物退税的税率。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 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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